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取代了原有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登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旨在進一步規范廣告發布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對于各類廣告發布媒體而言,在新規下開展業務,必須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一、 依法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取得合法資質
《規定》明確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的單位,不得從事廣告發布業務。這是媒體開展廣告發布活動的首要前提和合法性基礎。媒體需確保自身已完成登記并取得《廣告發布登記許可證》,方可承接廣告發布業務。
二、 嚴格履行廣告審查義務,把好內容關
《規定》強化了廣告發布者的審查責任。媒體在發布廣告前,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發布。這要求媒體建立健全內部的廣告審查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審查人員,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核,特別是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金融理財等特殊領域的廣告,更要審慎核查相關批準文件與廣告內容是否一致,堅決杜絕虛假違法廣告。
三、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
媒體應按照《規定》要求,建立并嚴格執行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這包括:
四、 確保登記事項持續合規,及時辦理變更與注銷
《廣告發布登記許可證》上載明了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廣告發布媒介、廣告發布范圍等事項。當這些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媒體應當自該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媒體決定終止廣告發布業務,也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交回《廣告發布登記許可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的,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五、 接受監督管理,配合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發布登記及廣告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媒體有義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數據或情況報告。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詢問調查、調取資料時,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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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廣告發布監管進入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的新階段。對于各類廣告發布媒體而言,這既是約束,也是指引。嚴格遵守《規定》要求,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規避法律風險(如罰款、暫停廣告發布業務直至吊銷登記證件)的必要舉措,更是媒體樹立專業形象、贏得市場信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媒體機構應盡快組織學習,對照新規完善內部管理體系,確保廣告發布活動全程合規,在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中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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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4 09:29:16